
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(以下简称为“答辩人”)委托,根据《商标法》和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就商标局关于“马家老一楼”(以下简称为“被异议商标”)《异议答辩通知书》,及侯选正(以下简称为“异议人”)的《商标异议书》副本,最终准予注册。

准予注册

答辩人认为:
1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差别显著,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;
2、异议人名下商标已经注册,且并不具在先知名度,与被异议商标更不近似,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;
故而,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,并未侵犯异议人的相关权利,没有违反《商标法》第七条、第十条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二条之相关规定,理应予以核准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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