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(以下简称为“答辩人”)委托,根据《商标法》和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就商标局关于“白兰村”商标(以下简称为“被异议商标”)《异议答辩通知书》,及三得利食品饮料亚洲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为“异议人”)的《商标异议书》副本,根据异议人的陈述,最终准予注册。
准予注册
依据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,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“3009 方便面,3017 酵母,3018 食用芳香剂”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指定商品为不同商品小项,属于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规定的非类似商品范畴;
依据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,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“3015 醋,3016 料酒,3016 调味品,3016 调味料,3016 调味酱,3016 辣椒油,3016 鸡精(调味品),3017 酵母,3018 食用芳香剂”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指定商品为不同商品小项,属于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规定的非类似商品范畴;
依据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,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“3009 方便面,3015 醋,3016 料酒,3016 调味品,3016 调味料,3016 调味酱,3016 辣椒油,3016 鸡精(调味品),3017 酵母,3018 食用芳香剂”部分与引证商标三指定商品为不同商品小项,属于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规定的非类似商品范畴;
依据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,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“3009 方便面,3015 醋,3017 酵母”部分与引证商标四指定商品为不同商品小项,属于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规定的非类似商品范畴;
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》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,仅个别汉字不同,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,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,判定为近似商标;
但商标首字读音、字形明显不同,或者整体含义不同,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,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,不判为近似商标。例如:
故而,答辩人认为,依据《商标法》、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》等相关规定,在上述商品范围内,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商标。故核准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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